平鄉(xiāng)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平復決字〔2022〕5號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平鄉(xiāng)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表人: 王建,職務:大隊長。
申請人張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平鄉(xiāng)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編號130532160744658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請人在接到《行政復議提交答復通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相關材料及書面答辯意見。本機關依法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平鄉(xiāng)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編號130532160744658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認定的違反逆向行駛的行為事實不清。本案所依據(jù)的證據(jù)不充分,當天為躲避右側行駛車輛不發(fā)生碰撞事故,致使申請人發(fā)生意外判斷,對面車道沒有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借道行駛。對面道路狹窄,規(guī)劃允許確保安全情況下,允許借道行駛。為實現(xiàn)交通行政執(zhí)法公正公平,保障我縣道路暢通有序,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違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經調取申請人車輛違法照片證實,其他車輛均在正常行駛,冀EE932E啟辰牌小型普通客車在對面車道向前行駛,且平穩(wěn)位移,其逆向行駛的行為事實清楚,不存在為躲避車輛防止發(fā)生碰撞情形。被申請人作出的130532160744658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19日08時58分,申請人張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EE932E機動車在通過平鄉(xiāng)縣振興大街與澤平路交叉口時,未按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并進行了逆向行駛。2022年4月21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在平鄉(xiāng)縣振興大街與澤平路交叉口實施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行為作為事實根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七項、《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記3分、處以200元罰款。被申請人作出并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1305321607446582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以上事實有涉案路口交通技術設備記錄的監(jiān)控錄像、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被申請人平鄉(xiāng)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對本轄區(qū)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處罰卷宗中的證據(jù)可以認定,2021年10月19日,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1305321607446582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平鄉(xiāng)縣人民政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平鄉(xiāng)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編號為1305321607446582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宮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