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防止烈士紀念設施被非法侵占,長期保持陵園莊嚴、肅穆、清凈的環(huán)境和氛圍。
二、制定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十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guī)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凈的環(huán)境和氛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huán)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烈士褒揚條例》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第三十二條: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或管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烈士紀念設施的類別、規(guī)模、保護級別以及周邊環(huán)境等情況,提出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三、主要內容
陵園保護范圍以平鄉(xiāng)縣烈士陵園紅線基準線為界,東至烈士陵園東圍墻,西至烈士陵園西圍墻,南至烈士陵園南圍墻,北至烈士陵園北圍墻,面積約為18248.84平鄉(xiāng)米。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烈士紀念設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非法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設施,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的,將視情節(jié)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平鄉(xiāng)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解讀人:王彥軍